香港民間團體代表赴日內瓦與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成員在三月三日會面
報告
來自香港民間團體的九位代表,在香港人權監察安排下,前赴日內瓦與席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的種族歧視委員會(下稱 “委員會”)成員在三月三日會面,向委員會簡介香港特區《種族歧視條例草案》(下稱《草案》)的立法內容和進展。
本報告 附件一詳述了今次民間團體代表的名單﹔委員會成員名單,詳見 附件二。
簡介會由下午1 時45 分至2 時45 分,我們與委員會全體18 位委員的其中13位會面。在簡介會後的一個非正式會議上,我們又與委員會的另一位委員會面。委員會成立了專責小組研討《草案》及各民間團體所提交的意見書。今次香港的代表獲委員會歷來最多委員接見,以及委員會特別成立專責小組作跟進,反映委員會對香港的《種族歧視條例草案》的關注和重視。
今次向委員會提交的意見書,包括本人所寫的意見書、各團體代表的聯合意見書(並不包括香港大律師公會在內),以及由香港大律師公會所提交的兩份意見書。
總結各團體代表對於《草案》的關注包括﹕《草案》未能符合《消除一切形式歧視國際公約》的要求,甚至連香港現行的歧視法例的標準也未能達到。《草案》對政府的運作和行使權力欠缺約束力﹔對直接和間接歧視的定義過於狹隘﹔拒絕把本身已足以成為一個特定族群的新移民納入《草案》範圍,以及《草案》包含過多的豁免或免責條款,變相確認了政府現行一些帶有歧視性的政策或做法。
此外,個別團體代表向委員會表達了下述意見﹕
羅沃啟談及委員會在去年八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長駐代表所發的信函,並向委員會反映《草案》的不足之處。
吳靄儀向委員員簡介《草案》的審議進度,以及草案委員會成員的關注,並解釋了香港特區的立法程序和時間表,以及按照有關的程序和時間表,特區政府是有急切性須就《草案》提出重大修訂,使《草案》符合國際公約要求,否則立法會將被迫面對通過一項不符合國際公約要求的法案,或讓法案因不通過而失效的兩難情況。
袁國強資深大律師向委員會解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未能就政府涉及種族歧視的措施及行為提供有效的法律補救的原因,並提出對《草案》的主要關注範圍。他又建議委員會針對以下兩項採取適當行動﹕(1) 就《草案》是否能符合國際公約作全面評估﹔(2) 就《草案》應如何作出修訂提出建議。羅愷麗特別指出將《草案》與其他歧視法例相比,標準明顯降低,規管範圍亦收窄,《草案》將淪為反面教材。她又擔心《草案》內有大量豁免條款,變相確認了政府現行的一些歧視行為。
王惠芬向委員會簡介了香港在醫療、求職及教育方面對少數族裔存在歧視的一些實際例子。她並指出,政府醫院及就業服務中心已開始引用《草案》中有關語文方面的豁免條款作為他們在這方面的歧視做法的抗辯理由。
余仲賢詳細解釋《草案》的法律層面,及《草案》內容與其他歐洲法律體系的歧視法例的比較。
Devi Novianti 以親身經歷向委員會描述少數族裔人士為子女尋求教育機會時所遇到的歧視和羞辱。
從委員會成員與我們的討論,反映他們已充分了解到《草案》第三及第四條的問題。委員會進一步詢問有關立法會在提出修訂及表決方面的時間表及程序的詳情﹔香港少數族裔在香港的整體情況﹔中英文語言在使用方面的情況,以及少數族裔學童能否入讀以英語為教學語言的學校的機會及在經濟上的負擔能力。他們向與會的民間團體代表強調語文問題對不同種族的重要性,以及根據《消除一切形式歧視國際公約》,對「種族」一詞應採用一個廣闊的定義,而非一個狹隘的定義。
總結今次行程,委員會對香港的種族歧視問題十分關注,亦對與會代表所提出的問題表示同情和理解,他們會將繼續跟進和討論。與會的民間體代表感謝委員會安排機會就《草案》交流意見。雙方亦討論了委員會可作出的跟進行動,包括提出 「預先警告」 (early warning)及 「緊急行動」(urgent action)程序。在這次會面中,我們強調通過一條正確的法案訂立種族平等的尺度,對於香港踏上最終達致消除一切形式的種族歧視的道路十分重要。
新聞稿及新聞剪輯詳見 附見三。
2008 年3 月6 日
吳靄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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