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 Margaret Ng
Member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of the HKSAR

Tel: (852) 2869 8317
Fax: (852) 2179 5190
Email: margaret@margaretng.com
Website: http://www.margaretng.com

法政隨筆 - 委員會秘書的職能
明報 2010-01-11

上周五財務委員會審議高鐵撥款未完成,主席接受委員會秘書意見,在聆聽議員意見後即決定續會日期。會後有數位議員不滿主席聽取秘書意見,走至主席前疾言厲色指摘委員會秘書越權,一度須保安人員勸止。

看來這些議員並未了解委員會秘書職能,亦未了解委員會主席的權限,實在有加緊學習的必要。

民主議會,程序為先而非憑個人威權定奪,更非事事由大多數決斷。主宰程序的是議事規則,主席的權力來自執行議事規則,而負責就議事規則向主席提供意見的,於立法會而言,就是立法會秘書,於立法會屬下的委員會而言,就是委員會的秘書。立法會及其委員會的「秘書」,並非一般機構負責文書、行政或雜項工作的職員,而是在議會運作之中具有獨立專業功能的人員,所以,沿襲英國議會傳統稱為「clerk」而不稱「secretary」。立法會秘書處的職責是提供立法會及其委員會所需的服務。統籌整個秘書處的首長, 在職系架構上稱為「秘書長」:Secretary General,在立法會議會運作上的職能則是「立法會秘書」:Clerk to theLegislative Council。根據議事規則第6(1)條:「立法會秘書(clerk)須負責就有關立法會程序的一切事宜,向立法會主席提供意見。」

正如秘書長在統籌及執行秘書處的工作,需由其下屬輔助,在立法會各委員會就有關該委員會的程序事宜向該委員會主席提供意見,也就是該委員會秘書的職責。財務委員會是立法會的常設委員會,出任委員會秘書Clerk to the Finance Committee 的是一位副秘書長,也就是秘書長之下的第一級人員,其經驗及專業自不待言,其獨立意見須受委員會主席尊重。

就該次會議的續會問題,委員會秘書給主席的意見,相信是根據《財務委員會程序》第11 條所得的。該條規定: 「……任何文件如列入議程以供討論但又未能在有關會議中審議完畢,會在下次會議繼續審議,或按主席決定召開特別會議繼續審議。」「按主席決定」有別於「由委員投票決定」,主席在決定前應聽取委員的意見而作出公正及切實可行的決定。不服主席的決定,正確方法是對主席提不信任動議,不是對履行職責的委員會秘書惡言相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