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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隨筆 - 明確指控 公正調查
明報 2009-10-12
立法會申訴部陸續收到市民投訴甘乃威議員涉嫌無理解僱女助理,當值議員在上周五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上,建議交由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調查。本人認為這建議不妥,應引用《立法會議事規則》第49B 條,啟動「取消議員資格」機制處理甘乃威事件,這樣做,不是「未審先判」或拖延時間,而是現行立法會議事程序中唯一適當的處理方式。經過一番辯論後,本人之建議以37 票對0 票獲一致通過。
不可以交由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調查,因為它有指定的職責範圍,其中一項職權是調查涉及議員實報實銷工作開支的投訴,然而,有關甘乃威的投訴涉及性騷擾、無理解僱及失去誠信等指控,性質屬於行為不檢,不是該委員會職責範圍內可調查的事情。假如削足適履,臨時擴大該委員會的職責範圍,使它有權調查甘乃威事件甚至將來其他涉及議員行為不檢的投訴個案,委員會便會淪為政治工具。
處理這類涉及議員行為不檢的投訴個案,現行《立法會議事規則》有一條,而且是唯一適用的條文,即《規則》第49B 條「取消議員資格」,乃根據《基本法》第79(7)條而制定的。
啟動「取消議員資格」機制,絕對不是無憑無據無調查便馬上跳到結論要取消甘乃威的議員資格,此機制包含多個嚴謹的步驟,首先,立法會必須確立針對甘乃威的指控是什麼?指控要清晰而具體,才能由議員在立法會大會提出譴責甘乃威的動議,議案提出後不會即時辯論和表決,而是馬上成立一個調查委員會,訂明調查範圍,負責調查該等指控是否屬實。下一步是委員會進行閉門調查,過程保密,但結論必須公開,交代該等指控是否全部或部分成立及其嚴重程度。最後一步,是立法會恢復辯論譴責甘乃威的動議,如議案獲得出席議員三分之二通過,立法會主席便宣告甘乃威喪失議員資格。
立法會有既定議事程序,便應尊重和執行。如果指控也不清晰,何以調查?未有調查,又怎可說已經定了甘乃威「死罪」或意圖「放生」他?這類扭曲之說,才是「未審先判」,含血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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