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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隨筆 - 官司
明報 2009-07-20
本來打算七月立法會事務紓緩,逐一清理,八月便可雲遊,不問世事。可是專責委員會出了官司,八月十七日正式聆訊,為人為己,都不能到時「不在現場」,只得重新另作安排。
相信大多數人都沒注意到,申請人這宗司法覆核,申請書上列出的每一名委員都是以個別身分為答辯人,因為「立法會」這個機關不是一個法人,其「專責委員會」也不是一個法人,法律上不能告「立法會」或「專責委員會」,要告,就得告立法會或委員會的每一名成員。所以,今次這宗官司,雖然報章上一律報道是新世界鄭家純、梁志堅挑戰立法會,但法律上鄭、梁的申請,答辯人是李鳳英等,包括吳靄儀的十二人。
情况類似早幾年因保密的個人資料外泄,上千市民要告警監會,但由於警監會並非法人,所以就要告警監會主席及所有其他成員,而一旦勝訴,訟費和賠償,就要由這些人士承擔,除非警監會與政府另有協議。這件事件,加快了政府提出草案,立法成立「監警會」為法定機構,並明文規定,委員履行條例下的職能之際,不負個人法律責任。
上一屆立法會會期中,有市民申請司法覆核告「立法會」,申請書上填寫當時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為代表答辯人。可是, 「立法會」既非法人, 「立法會主席」亦無代表立法會全體或個別議員的法律權力。要避免逐一以所有議員為答辯人,唯一可行的方法,就是由每位議員直接授權立法會主席,由她作這宗官司的代表。秘書處於是發通告給議員,邀請他們簽署授權書。我們照簽如儀,但是,申請人該次申請已因程序上的錯誤——告錯了人——而無效,必須從頭再來。
擾攘一番,已經換屆,范太亦已退休,而申請終因官司過期而被駁回。
殖民地時代,告立法局的官司,由律政司「接招」;在《基本法》制定的制度之下,律政司長不能代表立法會應訊,但仍有權責,就維護整個憲制而出庭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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