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 Margaret 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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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隨筆 - 「強姦」民意
明報 2009-05-25

英文電台節目主持人質疑李卓人用上「raping public opinion」的字眼評曾蔭權是否過分激烈。這是受傳譯所累。李卓人原文「強姦民意」並無不妥,假若譯做「violatingpublic opinion」就沒事。英文用詞就是有這點怪異,「Violate」也是「強姦」,但「violate」用法廣闊,違反條約也是violate,侵犯人權也是violate,沒有人會想到「強姦」,但「rape」因為極少作「施暴」之外的其他用途,所以語氣就極為暴力了。「Ravish」也是強行施暴,但用法更偏向軟性,「ravishingly beautiful」的女子,使人情不自禁;濟慈有「Thou still unravishedbride of quietness」,更是詩意盎然。

意義相同,輕重有天淵之別,即時傳譯的準確性關係重大。

「埋沒良心」譯做「bury your conscience」絕對準確,但不如「sweep under the carpet」、「look the other way」深入民心。有時,為了繼續享有利益而不究是否違背良知,未必壞到完全天良盡泯的地步,「把灰塵掃到地氈底下」,仍是心中有數的。再輕一點,可說是「look the other way」,但用語低調,不等於責備不深,有人被施暴而閣下look the otherway,那就真的很大問題了。

說人「可恥」, 語氣極重, 不能譯做「shameful」,因為值得一個人感到羞慚或羞恥之事可大可小,羞愧程度可深可淺。

「What a shame!」只是「可惜」; 「shame onyou!」可以用來說笑。「曾蔭權可恥」那種「可恥」,應當譯做「contemptible」。

有些傳譯缺陷非關語文,而是涉及文化及社會價值變更。有些觀念已逐漸薄弱而變得模糊,如「unseemly」——行為何須違法、犯規、不道德?「不成體統」,有失大方有礙觀瞻已極為不該。現代社會,禮崩樂壞,還有什麼「體統」?「Unseemly」譯對了也沒法理解。

不學詩,無以言;原來傳譯,也是一樣。

譯得不貼切, 「強姦」了誰的意見也不好。